【原文】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兇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《義》曰:按序卦云:需者,飲食之道也。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然謂之訟者,上下不和,物情違戾,所以致也。
有孚窒惕中吉者,蓋孚者,由中之信。人所以興訟,必有由中之信實(shí)于己,而為他人之所窒塞,不得已而興訟。蓋己直而彼曲,己是而彼非,其間情偽利害雖存,則必具兩造,以聽斷于在位之人。然雖已有信實(shí),而為人之窒塞,亦須恐懼兢慎,而不敢自安,則庶幾免于兇禍。又中道而止,則可以獲吉也。
終兇者,言能兢懼中道而已,則可也。若于訟之時(shí),必欲終成而不已,則聽訟之人,必加之以鞭樸之刑,重之以流竄之罪,如此則是兇之道也。
利見大人者,夫爭(zhēng)訟之所由興,皆由情意之相違戾,上下之不和同。鬬訟一生,姦偽萬狀。然刑獄之情,至幽至隱,必得大才大德之人,以明斷其事,則情偽利害,是非曲直,可曉然而決矣。何則?蓋大人者,才識(shí)明達(dá),智慮通曉,雖幽隱纎芥,皆能察辨之,故訟者往求而決之,宜矣。
不利涉大川者,大川,謂大險(xiǎn)大難也。凡歷險(xiǎn)涉難,必須物情相協(xié),志氣和同,則可得而濟(jì)也。今訟之時(shí),是其物情違忤而不相得,欲濟(jì)涉險(xiǎn)難,必不可得。何則?以剛健在上,坎險(xiǎn)在下,用剛健而涉坎險(xiǎn),則愈入于深淵,何利之有?
【原文】彖曰:訟,上剛下險(xiǎn),險(xiǎn)而健。訟,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兇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《義》曰:大凡在上者剛,在下者柔,則不至于不和。在上者巽,在下者險(xiǎn),亦不至于為訟。今在上者既剛,為下者又險(xiǎn),其訟必興,故曰訟。
上剛下險(xiǎn),險(xiǎn)而健,訟。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者,此言九二之爻也。以訟之所由興,由已有信實(shí),而為人之所窒塞,又兢懼怵惕,得中而止,不敢終竟其事,而獲其吉。是惟九二以剛明之德,而處得其中,則能然也。
終兇,訟不可成也者,為訟之道,雖有理而見窒于人,然亦不可久于其事。若必欲成其事,而終竟于訟,則兇禍必及之也。
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者,言九五之爻,以剛明居中,又處得其正,獄訟之事,皆可決之,是善聽訟之主,蓋所尚者中正而已。
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者,大川,謂大險(xiǎn)大難也。若以訟道入于大險(xiǎn)大難,則訟愈深也,故曰入于淵,淵即川之又深者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《義》曰:天之運(yùn)行,則左旋而西;水之流行,則無不東流。以天與水所行既相違悖,則不相得,是訟之象也。君子之人,當(dāng)法此訟卦。凡作一事,必須謀其始而圖其終,使?fàn)幵A之端無由而起。以之居一家,興一事,則皆謀慮其初,使上下和睦,而絶閨門之訟。以之居一國,凡造一事,必須謀度其初,使人民和同,而絶一國之訟。若此之類,皆于其始慎慮之,則忿爭(zhēng)辨訟,自然可以息也。故孔子曰: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!其獄訟之事,得明賢之人聽治之,而又謀之在始,則刑可期于無刑也。
【原文】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(zhǎng)也,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《義》曰:夫剛險(xiǎn)相勝,物情違戾,故理有窒塞,而事有侵犯,是以成訟也。今此一爻,以柔順之質(zhì),居下卦之初,其性柔順,不好為訟者也。然應(yīng)在九四,九四以剛強(qiáng)而好訟,來犯于己,是以初六不得已而應(yīng)之。然訟之所由興,在乎得理而已,不可終竟其訟。
故曰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者。興訟之道,若不務(wù)終其事,則聽訟者亦必哀矜之。雖然,事理明辨,亦須惕懼戒慎,然後可以終得其吉。今初六其性柔順,不好辯訟,雖小有忿爭(zhēng)之言,又不終竟其事,故終獲吉也。
《象》曰:其辯明也者,言雖小有辯訟之言,且非己好,蓋九四來侵于已,其理自可明矣。
【原文】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,人三百戶,無眚。
【原文】象曰:不克訟,歸逋,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《義》曰:克者,能勝之辭。據(jù)彖辭言,訟上剛下險(xiǎn),則好訟之人也。今九二以剛強(qiáng)之質(zhì),又居坎險(xiǎn)之中,好為其訟,而上敵于九五。然九五居至尊之位,而行得其正,今九二以非理訟之,是下訟于上,少訟于長(zhǎng),卑訟于尊,賤訟于貴,此而行,訟何由勝?故曰不克訟也。
歸而逋者,九二既不克訟,若不退歸而逋竄,則禍必及之矣。
其邑人三百戶無眚者,言訟不克勝而逋逃,若反據(jù)其強(qiáng)盛之國,則是復(fù)有敵上之意,故退避于至小之邑,而止三百之戶,則可以免其災(zāi)眚。三百戶,即周禮司徒所謂通十為成,成一百井,三百家,革車一乘,二十人,徒二十人之邑,是其邑之至小者也。
《象》曰: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者,掇,拾取之謂也。自外來謂之災(zāi),自已召謂之眚,此先聖因象而戒之。言凡人以下而訟上,至于逋逃,蓋自掇取其患害也。
【原文】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,或從王事,無成。
【原文】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《義》曰:六三以隂柔之質(zhì),居坎險(xiǎn)之終,其性和同,不犯于物。然而上應(yīng)于上九,上九之性剛暴,乃來訟于己巳,不與之辯爭(zhēng),故衆(zhòng)人莫克傾覆,時(shí)君不為憎忿,所以保全舊德,是所食爵祿不為上九之侵奪也。
故曰食舊德,貞厲者,言本亦失正,而又介二陽之間,雖得食其舊德,于正道言之,亦危厲也。
終吉者,言此六三雖有危厲,然已不好辯訟,能以順從于上,故終得吉也。
或從王事無成者,言六三居一卦之下,體柔而不敵上,雖有訟于己,而已能順之,不為之辯,是以終為在上之信任,而人委之以事。及其成功,而且不自恃其力,又不敢居其成,但從王事,守其本位本祿而已,故獲其吉也。
【原文】九四:不克訟,復(fù)即命渝,安貞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復(fù)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《義》曰:九四以剛暴之性與物不和,好為爭(zhēng)訟者也。而初六為己正應(yīng),己以非理訟之,然初能以隂柔之質(zhì)不與物競(jìng),雖為九四見陵而自能辨明,故四于此不能勝之也,故曰不克訟也。
復(fù)即命渝,安貞吉者,即,就也;渝,變也。言九四以非理訟于初,既不能勝,則當(dāng)反就其好而變爭(zhēng)訟之命,故可安靜守正而獲吉也。然而九二、九四皆不克訟,二乃逋,四乃吉,何也?蓋二者以下訟上,以卑訟尊,于義不可,是以懼而逋竄,不敢據(jù)其強(qiáng)邑,然後始可免咎。此九四者以上訟下,雖為不可,然能反其所好,變其所訟,改前之非,從今之是,此所以獲吉也。
《象》曰:復(fù)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者,九四既復(fù)即其命,變其前非,修其正應(yīng)之道,守其安貞之德,復(fù)何有所失也?
【原文】九五:訟,元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《義》曰:九五以剛明之德,居至尊之位,為訟之主者也。以陽居陽,故所行者正,而無過與不及,皆得中道。而內(nèi)有剛明之才,則無所偏黨,臨事果斷。以此為聽訟之主,則可察天下幽隱之情,決天下寃枉之獄也。然以居中得正,又能決斷無私,以此數(shù)德,故獲元大之吉也。
【原文】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【原文】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《義》曰:上九以剛陽之性,居訟之極,而下有六三之應(yīng),六三又柔順而不與物爭(zhēng),故此上九訟而能勝也,乃有鞶帶之錫。夫鞶帶者,寵異之服也。且上之賜必以禮,下之受必以功,此古之常道。今上九以爭(zhēng)訟忿競(jìng)而受其寵異之服,則是賜之不以禮,受之不以功,其為愧恥可知矣。故于終朝之間,三褫之而不能自安也。
褫云者,為褫奪之褫,又為恥辱之恥,蓋受之不當(dāng)其分,則必反覆褫奪而不自安也。何哉?至如有虞之時(shí),所賜皆以禮,所受皆以功,以至九官尚相遜而不敢當(dāng)其所賜,況今上九乃因爭(zhēng)訟而受此寵異之服,則褫不亦宜乎?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者,言凡授受賜予有差,過其分則君子且不敢當(dāng),是恐貽其羞辱也。今上九以訟而當(dāng)其厚賜,何足敬尚之哉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