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要義卷三上:宋魏了翁輯噬嗑至無(wú)妄。
【一】噬嗑:亨,利用獄。言用刑,除間乃通。
?【震下離上】
噬嗑。亨,利用獄。
噬,齧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親,由有間也;物之不齊,由有過(guò)也。間與過(guò),齧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獄之利也。
噬嗑。亨,利用獄。《正義》曰:噬嗑亨者,噬,齧也;嗑,合也。物在於口,則隔其上下,若齧去其物,上下乃合而得亨也。此卦之名,假借口象以為義,以喻刑法也。凡上下之間,有物間隔,當(dāng)須用刑法去之,乃得亨通,故云噬嗑,亨也。利用獄者,以刑除間之物,故利用獄也。噬,市制反;嗑,胡臘反。巽宮五世卦
【二】諸彖先標(biāo)卦名,唯噬嗑不同。
《正義》曰:頤中有物曰噬嗑者,此釋噬嗑名也。案:諸卦之彖,先標(biāo)卦名,乃復(fù)言曰某卦、曰同人、曰大有、曰小畜之類(lèi)是也。此發(fā)首不疊卦名者,若義幽隱者,先出卦名,後更以卦名結(jié)之。若其義顯露,則不先出卦名,則此頤中有物曰噬嗑之類(lèi),其事可知,故不先出卦名。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(shì),隨義而發(fā),不為例也。
【三】易,取象非一,故噬嗑取分取合。
剛?cè)岱郑瑒?dòng)而明,雷電合而章者。
釋利用獄之義。剛?cè)峒确郑幌噤汶s,故動(dòng)而顯明也。雷電既合,而不錯(cuò)亂,故事得彰著。明而且著,可以斷獄。剛?cè)岱郑^震剛在下,離柔在上。剛?cè)嵩品郑纂娫坪险撸?jiàn)明之與動(dòng),各是一事,故剛?cè)嵩品忠病C鲃?dòng)雖各一事,相須而用,故雷電云合。但易之為體,取象既多,若取分義,則云震下離上;若取合義,則云離震合體,共成一卦也。此釋二象利用獄之義。
【四】明罰敕法,只取雷電,不取口象。
象曰:雷電噬嗑,先王以明罰勅法。
《正義》曰:雷電噬嗑者,但噬嗑之象,其象在口。雷電非噬嗑之體,但噬嗑象外物,既有雷電之體,則雷電欲取明罰勅法可畏之義,故連云雷電也。
【五】勅,俗字。字林作敕。
勅,恥力反,此俗字也。字林作敇,鄭云:勅,猶理也。一云整。
【六】屨。校滅趾,謂過(guò)輕戮薄。
初九,屨校滅趾,無(wú)咎。
居無(wú)位之地以處刑,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(guò)之所始,必始于微,而後至于著;罰之所始,必始于薄,而後至于誅。過(guò)輕戮薄,故屨校滅趾,桎其行也,足懲而已,故不重也。過(guò)而不改,乃謂之過(guò),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無(wú)咎也。校者,以木絞校者也,即械也。校者,取其通名也。
【七】何校:滅耳,謂刑及其首,非誡非懲。
上九:何校滅耳,兇。
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,至于滅耳。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,兇莫甚焉。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聰不明,故不慮惡積,至于不可解也。《正義》曰:馬云耳無(wú)所聞,鄭云目不明,耳不聰,王肅云言其聰之不明。